7、问:我1月份转正,2月5日被告知裁员被辞退,日期算2月1号,2月3日在家办公算加班,是否合理?应该怎样索赔?
答:2月1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月1日是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不少于200%支付工资。
2月3日-5日应当视作休息日。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规定,2月3日-5日属于休息日,应当安排补休或者不少于200%支付加班工资。但目前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上述是上海人社局的口径,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此口径,仍有待明确。
索赔事项。一般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再进行诉讼。无论是劳动仲裁或诉讼,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因此应当事先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另,因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公司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问:市场拓展人员更换工作驻地,无法入职(因疫情不对外地人开放租房、宾馆停业、高速关闭),但公司要求复工,我该怎么办?
答:因疫情的高传染性和各地区的严格管控措施,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的,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能否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故首先看企业要求复工是否符合当地复工的时间和条件,其次,因新的工作驻地所在地实行严格管控,员工确实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到新的工作驻地办公。可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协商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