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问:我所在的汽车配件公司,全国门店差不多一千家,在疫情防控下有些领导为了讨好上级或者其他原因带领员工提前开业。公司默许这种行为,但防护措施微弱。这种公司可以选择辞职吗?
答:你所咨询问题涉及:员工是否有权拒绝企业提前复工的要求,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
首先,就复工时间来说,各企业单位应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所发布的复工时间要求,如确需提前复工,应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复工不违法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员工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38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再次,根据相关规定,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如果企业提前复工确实违规,作为行政相对人,违规企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建议员工如有困难无法到岗工作的,应主动与企业沟通,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到岗。尽量避免发生纠纷。
15、问:兼职可不可以按法律规定的工资翻倍?之前有协议,是按小时结算工资,这种是不是跟劳务合同不一样?
答: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节假期中安排劳动者休假的,1月25-27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按照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其他的春节假期如果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补休的,则按照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
而2月2日之后的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期而非春节假期。各地对于这段期间的工资待遇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两倍工资。
以上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言,而兼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待相关规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此外,如果您的“兼职”符合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按照当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待遇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会保障局,了解相关具体规定,以更好的保障您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希望您能理解疫情发生期间用工单位的实际困难,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