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变相裁员、缓发工资……上海检察解答19个复工法律问题

  2月10日起,上海各公司、企业开始陆续复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青年工作委员会志愿者团队在为群众解答涉疫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发现,随着复工潮到来,越来越多的疑惑都与复工相关。

  为此,检察官志愿者们整理了近期网友关注度最高的19个复工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问:目前有很多个体户已经开张营业,比如理发店。我在理发过程中发现理发师没有规范佩戴口罩,而且一些顾客也是脱掉口罩进行理发,理发店属于公共场所吗?我能以什么理由举报?

  :对于“理发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可参照2019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明确将“理发店”纳入公共场所范围,由卫生防疫机构对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而对于拒绝卫生监督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也指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口罩等防护物品,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

  对于疫情期间家门口的理发店服务人员不佩戴口罩,或未对顾客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可以建议理发店执行相关防护规定,如沟通失败,建议您向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2、问:我是上海小企业主,有一个员工在外地确诊感染了病毒,一直在家。最近市人社局发了一个文件,说疫情期间,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员工合同期正好到2月份到期,请问能解除和这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虽然你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根据规定会顺延到该员工医疗期满,现在不能解除合同。

  此外,该员工已经被确诊,是患病职工,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此条规定和上述人社局的通知是一致的,在此期间应当支付该劳动者相应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