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争议焦点

  二审中,上海高院、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对百度输入法软件进行了相关测试,天熙公司未向上海高院提交答辩意见及新证据,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则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搜狗公司认为,自己是“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百度输入法软件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两百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百度输入法软件存储的是整词,不存储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不存在用户多元库,其是一种建立用户词库的方法。

  搜狗公司认为,一审中,两百度公司以涉及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不经审查该主张是否成立,便径直按照两百度公司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仅限搜狗公司代理人当庭阅看两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反驳实验及具体反驳理由,不允许搜狗公司员工以及技术人员阅读《百度输入法用户库实现方式及抗辩理由说明》等,以致搜狗公司难以完全理解两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反证实验及具体反驳理由。

  在对百度输入法软件程序源代码进行勘验时,一审法院只允许搜狗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员工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专家辅助人身份在短时间内观看被上诉人的演示,不允许搜狗公司员工(以专家辅助人身份)观看演示,严重损害了搜狗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权利和针对性地对两百度公司主张进行反驳的权利。

  此外,一审法院只按照两百度公司事前提供的《关于现场勘验方案的说明》进行片面勘验,限制了搜狗公司获知两百度公司提供证据的权利。

  两百度公司则认为,其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一审法院已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同时,源代码勘验是在法官、技术调查官、鉴定专家及搜狗公司、两百度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涉及两百度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为不应直接披露给搜狗公司,但一审法院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的实现方式进行阅看和研究,搜狗公司完全有机会和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勘验发表质证意见,所以,搜狗公司相关质证权利受到损害的主张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

  上海高院认为,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限定,那么它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本案中,搜狗公司专利用户多元库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技术领域相同。

  此外,搜狗公司专利对自造词中的二元关系作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发明效果。因此“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字或词的组合;二是字或词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即谁与谁相邻。而百度输入法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并没有获取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对于概率,搜狗公司专利的概率受用户输入二元词对的总次数影响,而从现有的勘验和相关实验结果看,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词频并不受用户输入用户词总次数的影响。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明确区分了“词频”和“概率”的不同表述,因此“词频”和“概率”具有不同含义,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百度输入法软件并未落入搜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次,上海高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所以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证明其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不存在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也未统计并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且两百度公司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最后,上海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搜狗公司主张的两百度公司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相关说明中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而且一审法院已充分给予搜狗公司足够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另外,上海高院向参与一审源代码勘验的相关鉴定专家核实,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相关鉴定专家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查验,搜狗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阅看,所以搜狗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