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 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数额

  目前,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8.2%。这也意味着为以后办退休的职工“加工资”了。

  变化四 计算病假工资的上限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例说明】张女士在2000年进入本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15年4月,陈女士住院治疗。当月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她的应发工资只有5451元,而不是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10000元,难道自己在单位做了十几年,病假工资还要打折扣?其实陈女士4月份应发工资可为5451元,就是单位按照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

  变化五 经济补偿金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说明】2012年5月,陈先生进入某公司,2015年4月,单位依法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陈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为:16353×3=49059元。

  变化六 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其单位补差的数额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另外,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0元,2015年3月王某休产假,她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18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她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社保支付王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19000元-16353元=2647元。

  与王某同时休产假的李某亦系该企业职工,李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21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并高于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21000元-16353元=4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