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张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张某与其家人驾车外出返回其居住的某小区,小区保安王某某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儿子体温异常,王某某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并在二次测量体温正常后予以放行。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车辆入口处的车辆,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由此通行。当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赵某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处警,对张某予以劝解并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张某拒不配合,民警赵某告知其若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4时30分许,经民警赵某多次警告后,张某上车发动车辆,并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赵某遂要求张某下车,张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期间,张某突然加速驶离车辆,致民警赵某手臂被车辆撞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案发后,青浦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涉疫案件专办小组,指派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当日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起诉后,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告知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张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17日,青浦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张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21日,法院以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研究案情

检察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研究案情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不满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落实直接关系到个人安全、社区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公民应当理性看待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服从防疫大局。青浦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听庭评议,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社会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六

  凌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15时许,志愿者许某在闵行某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其间,访客毛某欲驾车进入该小区。许某根据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向毛某解释非本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并要求予以配合。毛某随即电话告知住在该小区的凌某及其妻吴某。二人到场后对疫情防控规定不满,纠缠、辱骂社区志愿者、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推搡许某。其间,凌某趁许某不备,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进行殴打,致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5日,闵行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预判定性分歧,对侦查工作提出及时收集被害人身份信息、社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等证据的意见。同月10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闵行区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凌某,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电话听取被害人许某意见,次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闵行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凌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凌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凌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18日,法院以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远程提审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远程提审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防疫志愿者入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本案审查后,综合考量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及侵害法益的特殊性,认定寻衅滋事罪。本案采用“云公诉”“云审判”的“非接触式”审理模式进行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三百余万网友通过各网络直播平台“云围观”并进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