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示】已提起公诉28件30人!市检察院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截至2020年3月31日,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74件90人,批准逮捕51件64人,不批准逮捕14件19人;受理审查起诉33件37人,提起公诉28件30人。来看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上海金山区有住所。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在武汉“封城”前夕返回上海,后多次出入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1日,李某某出现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数次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诊,看诊期间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2日,李某某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武汉旅行史,后被隔离。同月4日,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4日晚,关于李某某回沪后未居家隔离、隐瞒武汉旅行史看诊的舆情在网络上发酵,金山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跟踪事件进展。公安机关于2月10日立案后,金山区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带队的办案组,同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金山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开展侦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3月2日以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起诉。金山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李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6日,金山区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3月16日,法院以李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检察官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对于违反防控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严惩。

  案例二

  崔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在国家防控新冠病毒和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期间,崔某作为上海某药店的实际经营人和医药执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正规采购渠道、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采购某品牌KN95标准的3D折叠防颗粒物口罩4000只、医用外科口罩50000只及其他品牌口罩,对外宣称上述口罩具有针对新冠病毒的防护功能,共计销售上述某品牌口罩3850只及医用外科口罩27950只,总计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1月28日,崔某被抓获。经检测,崔某销售的某品牌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的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接公安机关通报后提前介入。同月30日,上海市检察机关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牵头,邀请上海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及上海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库、上海市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等相关感染医学领域的专家组建“涉防疫用品刑事案件协调联络小组”,主要负责案件法律认定、行刑衔接等问题的研讨和协调。2月17日,检察机关对崔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崔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本市防疫期间首起案发的 “伪劣口罩”案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明确了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特别是厘清了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用口罩的检验标准,并重点调查收集涉案口罩销售时是否对外宣称具有防护功能,做到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锁链完整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