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上海A公司、B公司、C公司

  黎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上海A、B、C三家公司和D公司(另案处理)日常经营个人防护用品,分别在某网络商城开设网店,其中A公司系某著名防护用品公司的特约经销商(一级代理商)。黎某系上述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19日前,上述四家公司网店销售某品牌V+型口罩的日常价格为每盒150元至190元不等(15只/盒),销售VT型口罩的日常价格为每盒158元至200元不等(25只/盒)。1月20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当天,黎某控制四家网店多次大幅提高该品牌口罩的销售价格,最终将V+型、VT型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调至每盒398元。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上述四家网店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合计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7万余元,D公司的经营数额为42.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25日,宝山区检察院在与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行刑衔接”案件信息通报例会中获悉案情,即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联动研商处理。公安机关于3月11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当日提前介入。3月13日,公安机关对黎某取保候审,并于同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认定A、B、C三家公司为单位犯罪,D公司经营数额不足50万元,依法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3月23日,宝山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A公司、B公司、C公司、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宝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行刑衔接”案件信息通报例会  宝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行刑衔接”案件信息通报例会
宝山区检察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研商法律适用等问题

宝山区检察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研商法律适用等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提前介入主动作为,确保了办案质效。针对涉案公司系口罩防疫用品代理商,黎某对四家公司复工复产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慎用强制措施,保障了涉案公司正常经营。

  案例十

  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至5日,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75%消毒酒精1800桶(5L/桶)。2月10日,上述消毒酒精运抵上海后,成某以130元/桶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同日,公安机关在成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1725桶75%消毒酒精。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消毒酒精系危险化学品,以销售价格130元/桶计算共计价值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成某的经营资质、涉案酒精的含量检测以及危险化学品认定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2月17日,公安机关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批准逮捕,浦东新区检察院于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针对成某提出购买酒精主要用于捐赠的辩解,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记录,寻找买家、运输人员等旁证进一步完善证据。2月24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浦东新区检察院于同月26日以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3月17日,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以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远程提审、核实证据

检察官远程提审、核实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经营消毒酒精案。75%高浓度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燃点低,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生产、存储、经营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方能保障安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证囤积、买卖75%高浓度酒精等消毒用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