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王某在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且未核实口罩质量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口罩,并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加价销售。同年1月31日至2月4日间,王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以350元的价格出售口罩100只,以3.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口罩10000只,以1.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口罩5000只,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口罩在口罩带断裂强力、细菌过滤效率、是否无菌等检测项目上均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依托集中管辖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刑事案件的优势,对涉疫情相关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案件开展提前介入,规范全市伪劣口罩类案件侦查取证。2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批准逮捕。3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检察官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检察官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始终关注对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的精准打击,通过与市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磋商研究,形成合力,明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应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过滤效率、口罩带断裂强力等属于与医用口罩“防护功能”密切相关的关键指标,通过个案的提前介入和类案的取证指引,规范案件的侦查取证。

  案例八

  上海某公司、谢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谢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初,上海某公司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在公司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从每盒21元连续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0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后,松江区检察院于同月12日及时介入,研判案情,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提出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建议。3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后,松江区检察院引导侦查,搜集固定证实涨价过程、销往地区等关键证据。次日,公安机关将谢某抓获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3月9日,公安机关以谢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松江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认定上海某公司为单位犯罪,于3月12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上海某公司违法所得一倍罚金,判处谢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金。3月23日,本案通过网络庭审直播,法院当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上海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逐条审查交易记录检察官逐条审查交易记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哄抬防疫物资价格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第七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及时介入,对案件证据收集、依法准确定性起到重要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制造或加剧社会恐慌,增加防护成本,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